<%@LANGUAGE="VBSCRIPT" CODEPAGE="936"%> 合同法律师在线/深圳唐新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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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

“合同法务”专题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进行交易所必须借助的一种

形式,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的法学名言:“在商业时代里,财富

多半是
由许诺组成的”,其中的“许诺”就是指的合同。我国《

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调整合同民事法律行为的

规范 ,与企业生产和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当前,在人们的生产实践和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双方权利和

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时

设置陷井以及合同欺诈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可以说合同的风险随时

存在,理应引起大家高度的重视和警惕。遇有重大合同方面的问题

,最好的办法是请合同法专业律师参与,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亦应由合同法专业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仲裁

,将损失减到最小。


   “合同法实务”是唐新杰律师的重点主攻业务,执业十数年以

来,处理的合同纠纷数百件,其中不泛重大、疑难、棘手的合同案

件,在办理合同诉讼、仲裁案件和处理合同法律事务方面有非常丰

富的经验。



唐新杰律师办理合同法务的业务范围


一、各类合同纠纷代理:

接受合同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以非诉讼或者诉讼、仲裁的方式

,高质量地解决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


二、提供合同法事务服务:


1 、提供各类合同法律咨询;

2 、参与企业对外商务项目的谈判,草拟、审查合同;

3 、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合同管理制度;

4 、制作各类格式合同文本。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的期待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 13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个动态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或责任承担。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 ,即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等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其含义为:

(1)当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成立。

(2)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是确认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合意,也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告合同自始不成立。

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采用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 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 ?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或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

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原则:

1.格式条款由提供一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2.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存在;

3.该类条款提供者往往出于某种目的,不希望对方注意和理解该类条款,在合同中把该类条款写得非常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但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意或故意使该条款产生歧义。

在现实生活中,因每个当事人的经历、理解能力都不一样,而且每个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环境、背景都不一样,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在这种状况下,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利用其自身优势,自然倾向于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从而使对方陷入更加不利的地位。所以,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依据诚实信用和合同公正原则,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是为了防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欺诈对方,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解释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原则:

1、 格式条款由其提供者单方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而非格式条款是经订约各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的结果;

2、格式条款在订约前已由其提供方拟定,而非格式条款是在订约过程中双方议定。

3、一般情况下,格式条款只有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为合同的正式内容。订约当事人可以对格式条款作出修改和补充,而非格式条款则可能是修改补充格式条款的一种形式;

4、格式条款提供者虽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该格式条款,但提请注意往往达不到合理的程度,不足以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例如某些商家往往以“公开张贴公告”的形式,而不是“个别提请注意”,而张贴的公告又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此情况下,不能在法律上推定消费者已同意该格式条款。

在合同产生争议时,存在对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理解问题,应依意思自治原则,采取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总之,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只有贯彻“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原则,“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才能从法律解释方面更好地规定合同的格式条款,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缔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定金”与“订金”法律解释有何不同?

“定金”,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而 “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支付方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接受方退款。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线、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口头合同的证明;
3、变更、补充原合同、协议的有关变更、补充材料的证据;
4、发货票及其他交货凭证;
5、运输证明;
6、验收记录;
7、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条)或有关证明已付货款、尚欠货款的材料;
8、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9、国家、专业、企业或当事人双方商定的技术资料;
10、记载封存样品日期、方式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及样品;
11、质量检验、鉴定资料;
12、逾期交货、逾期提货、中途退货、包装合格(或不合格)的有关材料;

 

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合同及有关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
2、交(提)定作物的证明;
3、交付、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凭证;
4、交付、收取价款或酬金的凭证;
5、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证明;
6、使用承揽方原材料的证明;
7、承揽方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的证明;
8、定作物质量证明;
9、有关机构对定作物或项目质量的检验证明;
10、定作物或项目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11、封存的样品及有关材料;
12、包装不合格及由此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证明;
13、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材料;
14、其他证据。



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
2、货物运单;
3、运输管理部门的结算四联单;
4、交付、收取运费凭证;
5、货损情况记录;
6、运费计算标准;
7、其他证据。



仓储保管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合同(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2、担保手续;
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
4、借款实际用途证明;
5、还款通知书;
6、还款付息凭证;
7、利息计算明细;
8、利息计算的依据;
9、其他证据。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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