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
“刑事辩护”专题
只要我決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
打贏这场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
人解救出來,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艾倫·德肖微茨”
一、唐新杰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六大优势
1、有多年公安机关一线办案的工作背景。
唐新杰律师曾在公安部门的一线办案岗位上工作多年,数次作为业
务骨干参与大、要案专案组办案,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
程序以及容易出现砒漏、不足的方面和阶段。这段工作经历为日后
唐新杰律师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提供了胜人一筹的优势。
2、有深厚的法律和经济双重学科的理论功底。
唐新杰律师具有法律和经济双重专业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是为
数不多懂得法律和经济的复合型律师,特别适合担任涉嫌经济犯罪
或与经济相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3、成功执业十数年,刑辩实践经验丰富,与各界关系良好。
唐新杰于 1988年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
律师工作,其间办理过百起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其中相当部分
取得良好的效果:有推翻指控的、有死刑被减缓的、有重罪改轻罪
的、有指控被撤销的等等。唐新杰律师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当中
准确定位并挖掘对判决结果有影响的事实,这是他办理刑事案件最
突出的特点之一。同时,由于唐新杰律师极善沟通与联络,多年
来与各级、各界保持良好的关系。
4、独特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风格。
唐新杰律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其专业的法律帮助、有效的媒体监
督、有力的领导反映三者结合是他的办案风格和操作手法。
5、敢于碰硬,敢辩善辩。
唐律师常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时,面对法官在最终裁判时的“犹豫”勇于发出辩护的最强音:对
于该案这样极少可能的放纵,相对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言是次要的
。退一步说,该案即使因证据不足的原因而不得不放纵了该案的当
事人,那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忽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
事诉讼原则,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审判,那么其后果要比放纵该案中
的罪犯严重得多,因为那将污染国家司法审判的水源。
6、口才良好,精于法庭舌战,擅长法庭辩护。
二、唐新杰律师受委托人委托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以下服务:
1 、在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
的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代为对承办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
权益。
2、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证
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
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3、在法院审判阶段: 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收集证
据,出庭案头准备工作,正式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
员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可代其
上诉或申诉。
唐新杰律师主要承办走私罪 、 毒品罪 、 贪污赂罪、
以及其它经济犯罪方面的案件。
八种存疑证据的处理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
杰
把握死刑适用标准的若干思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华杰
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十五种情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
院长陈华杰
深圳市关于律师办理死刑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核准)案件的
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 东 省高 级 人民法院、广 东 省人民 检 察院、广 东 省
公 安 厅《关于及时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年龄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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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遇有刑事危机时,应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当您或您的亲友陷人刑事危机时,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帮助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专业事情专家办理的理念,在人们心目中已经逐渐形成,更何况所遇到的是刑事法律专业,更重要的是当您陷入刑事危机时,一般都会失去自由,所以,聘请一位专业律师为自己提供帮助,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一、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
1.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一种情况是,当你涉嫌经济犯罪并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帮助。另一种情况是,当你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时的当天,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律师担任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作用
1.在提供法律帮助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为了行使上述权利,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六机关1998年1月19日《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
2.在担任辩护人阶段
首先,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已经确认的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法律评价和事实判断的重要活动。在此期间辩护人介入诉讼展开活动,一方面,可以对被告人作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促使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起诉与否的正确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全面的了解案情、熟悉材料,以更好地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其次,辩护人可以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纠正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最后,对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辩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协助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吗? 律师是可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第 52 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 50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 60 条 2 款还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及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可以采有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第 75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它辩护人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我国刑罚适用上的情节轻重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考虑的情节主要有:
1 、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刑的情节。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情节的是指: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儿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既是减轻情节,又是免除情节的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中止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的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预备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以后自首的。
2 、不属于法定从重的情节。
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是累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而以肉刑致人伤残的;被奸淫的幼女已满 14 岁的;不属于轮奸的;非法拘禁他人,不带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3 、酌情从轻的情节。
犯罪动机不恶劣的;犯罪手段不特别残忍的;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严重的;犯罪侵害的对象特殊的;犯罪人一贯表现好的;认真坦白交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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