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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常 识

何为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人、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将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错误地称作法人、法人代表,正确的称谓应为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指特定的社会组织,称呼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为法人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又来源于对法定代表人错误地简称简称为法人、法人代表造成的。

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在老公司中则为总经理。而法人代表,从严格意义来讲,应为法人的代理人。



如何打产品质量责任官司?

产品质量责任也叫产品缺陷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如何打产品质量责任官司呢?

1、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当事人。产品责任当事人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2、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因产品质量责任属侵权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消费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需要说明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3、举证责任。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4、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一年的,便丧失了胜诉权。法律同时规定,自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请求赔偿权,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5、赔偿范围和数额。赔偿范围一般包括: (1)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伤残的,还应当支付伤残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财产损害引起的损失应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6、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生产者有以下情形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销售者有下列情形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1)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没有过错;(2)销售者已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 条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从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医疗行为两类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样,《规定》在第四条所列举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共有八种: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未经对方同意私录谈话资料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来说,只有经过合法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力。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取得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同意。

但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对民事证据作出这样的规定过于严历,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这样一个范围,除此以外的其它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因此只要不是违反《规定》如:侵犯他人隐私、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等方法,而只是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谈话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悬赏广告中的酬金条款有法律效力吗?

我们通常把类似“寻物启事”这种包含酬金内容的启事称为悬赏广告,为了确定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应当弄清这种悬赏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构成要约,则对于他人就其发出要约所作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主要条款包括:

(1)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质量和数量。

标的的质量和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具体特征。

(3)价款或酬金。

价款和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守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

(6)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旦合同订立,如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其争议,有利于合同争议尽快解决,并最终从程序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实体性权益。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等。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有的称之为默示条款。该条款主要指某些公认的商业习惯或经营习惯、交易惯例规则,特定行业规则等组成。

(3)特意特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律师可以代替被害人在法庭上控诉犯罪分子吗?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完全可以接受委托代替被害人在法庭上控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法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我国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法》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第 6 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律师应同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员密切配合”。

律师代理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公民行使控诉权利,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它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前提,以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事实证明,律师代理被害人在法庭上控诉被告人,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什么房拿不到产权证?

1、违规联合开发建房:联建各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没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纠纷,出现了前期手续不齐问题。而且联建各单位在房屋出售时,对于出现的问题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而是互相推诿,致使购房人虽多方奔走仍解决不了问题。

2、不具备开发和售房资格售房:这些单位多是“某某建房办公室”或“某某建设指挥部”,他们建设和售房往往是短期和临时行为,对房屋产权登记等事宜很少考虑。所以,当房屋售出后这些单位或解散或合并。购房人发现无法领取产权证时,已找不到当初的售房单位,产权登记问题也就很难解决。

3、建设单位无证售房:有些建设单位在建房时,前期手续不齐备,没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开始售房。房屋竣工后又不能及时将证件补齐,不办理房屋的新建登记,使得购房人无法取得产权证。

4、购房单位无证售房:主要指一些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购买的房屋。这些单位在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通过房改将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从而导致买房的职工在交款后迟迟拿不到产权证。



公证是否说明房屋买卖生效?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标志。房屋的法律性质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原则。房屋买卖实行权属登记制度。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虽然将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还不属于他。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办理过户程序的规定,需持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文件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经政府部门审核,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政府部门核发给购房者过户单,他就可以去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了,获得产权证后,才真正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如何应对买房纠纷?

1、买房子“缩水”可以解除合同吗?

很多买房者都可能会遇到面积缩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答案:商品房买卖中,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

该解释还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认定为欺诈,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2、销售广告能不能成为合同内容?

据估算,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为此,开发商都为广告的设计绞尽脑汁,于是,一些商品房广告便被“注水”,什么“城市绿洲”、“皇家园林”、“距地铁口五分钟距离”、“学校、幼儿园、超市、会所等小区配套设施一应俱全”等极尽诱惑的广告随处可见。可等买主签订合同、付了房款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说完全是“虚无缥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房产商恶意违约欺诈怎么办?

人们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遇到过这样的“怪事”:明明已经和卖主签订了买房合同,可等房子快要按期交付时,卖主却告知这房子已经卖给了另外的买家。对此,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告知买房户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房户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解决?

该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

同时,如果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




离开原居住地的夫妻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规定,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都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而其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一年,就应当到对方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还不满一年,应当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自己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包二奶是不是重婚?

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对于类似问题,新婚姻法的确切概念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不能简单地认为丈夫(妻子)与别的女人(男人)同居就是重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重婚”的构成是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必须要有外在的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也要具备五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从实际情况来看,包二奶的情况很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已构成重婚,有的还只是非法同居。

至于只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则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我国婚姻法上没有“通奸”和“婚外恋”的概念。在人们私生活领域,只能由道德来起作用。




离婚时可向配偶和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当事人的这一权利应如何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已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对方有过错导致离婚。如果不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巨款是否有效?

《婚姻法》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 (二)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的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此外还有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非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属亏共同财产吗?

虽然非法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夫妻。但这并不影响他们之间存在的财产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仍然可以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产生财产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双方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交通肇事由司机还是由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释义交通肇事按以下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赔偿主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人暂无力赔偿时,应当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驾驶员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如果机动车驾驶员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其次,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或者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的情节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作为在深圳、珠三角地区、广东省知名的深圳唐新杰高级律师,擅长办理属于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刑事辩护案件、民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经济诉讼与仲裁案件,特别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辩护、合同法案件、公司法案件、房地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婚姻法案件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唐新杰律师作为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公司律师、投资律师、合同法律师、房地产律师、知识产权律师、电子商务律师、离婚案律师为客户提供行业最高水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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