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 型 案 例 (因篇幅有限,在此仅收入了一小部分“可公开”的常见案例。同时因律师必
须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因,特将案例中的人名和企业名简化,涉及的相关保密事
项略去,特此说明)
风险投资商对目标企业的增资扩股项目服务
项目简介:
北京某具有外资背景的风险投资商,意欲对深圳某高科技 IT 企业投入资金,进行增资扩股,委托律师以投资为目的,全权组织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根据前期尽职调查情况,从投资商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进行投资方案设计,并代为起草“增资扩股”合同。
律师办案经过:
1 、委托深圳有丰富经验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财务调查,并出具《财务审慎调查报告》,关键定性环节,由办案律师把关。
2 、组织专门律师人员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方法包括: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到相关机关走访取证、发放调查问卷、出具承诺书等,在此基础上律师出具专题《关于对深圳某企业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公司主体情况、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相关重要问题,提出律师的法律评价意见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建议。其中的财务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报告为准。
3 、设计对目标企业投入资金“增资扩股”的最佳方案,起草《增资扩股合同》,指导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结果:
达到预期目的。
股权转让业务
项目简介:
某某控股公司意欲收购控股深圳 xxx 软件公司股权并欲将其由内资企业变更
为中外合资企业。律师在前期调研时核实:在深圳 xxx 软件公司中,李先生
占股 35% ,林先生占股 25% 。另外在香港 xxx 国际公司中,李先生与林先
生均为股东。
律师办案经过:
充分研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如下方案:
由某某控股公司与李先生及林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香港 xxx 国际公
司相当比例的股份完成对其的控股。
用控股后的香港 xxx 国际公司的资本实力收购李先生与林先生在深圳 xxx 软
件公司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进行资产评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重新按照中外合资企业程序报批,将深圳 xxx 软件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结果:
达到预期目的。
陈某某涉嫌走私无罪辩护案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记账员(实际从事会计工作)。起诉书指控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总裁、副总裁、报关组长、财务部经理及陈某等八人以伪造进口货物发票、合同书、货物单据等手段,低报价格进口、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 1000 余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办案:
通过阅卷、调查走访,收集证据,开庭时发表关于陈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
1 、陈某某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在实施走私的行为,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2 、没有的证据可以证明陈某某实际参与了制作、涂改单证的行为。
3 、应适用“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陈某某无罪。
结果:
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陈某某无罪。
涉嫌走私罪
案情简介:
麦某某,男, 38 岁, 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麦某某在明知泰国某某电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合
法的进出口经营权,走私进口物品,仍以购整机散件的名义,购买其走私的计
算机、摄像机在境内销售,获利数百万元。
律师办案经过:
依法申办"取保候审"手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案发后,能如实交待罪行,退回全部赃款,有明显的“立功”表现,请予从轻
判处。
结果:
xxx 实业有限公司犯走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麦某某犯走私罪,免予刑事处分。
涉嫌毒品罪
案情简介 :
林某某,男, 32 岁,自由职业者。林某某在 xxxx 夜总会包房内吸食毒品时
,被来此临检的公安人员发现,当场从其身上搜缴海洛因 15 克,鸦片 28.5
克。房内其他疑为交易毒品的人员均跑走。
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林某某逮捕。
律师辩护意见:
林某某所持毒品是因其沾染了吸毒恶习,为满足自身吸食需要而购买的。
没有证据证明其准备进行或已经进行了贩卖毒品的活动,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林某某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结果:
林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涉嫌贪污贿赂罪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 54 岁,某国有单位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在任职期间,以付"劳务费"、"业务费"的名义,多次采取多支少付的方
法,将其中人民币十数万元据为已有。另其女儿出嫁时,收受他人人民数千元。
检察机关以其涉嫌贪污受贿罪,将其刑事拘留,后逮捕。
律师办案经过:
根据张患高血压的身体状况,为其办理了保外就医手续。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该单位已颁布并实行"按业务数提成劳务费、业务费"的管理办法。张某某作为
单位的一员也理应执行该办法,不存在多支少付的问题。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
能认定。
另外,张某某虽有收受了他人数千元人民币,但该款是其女儿结婚的礼金,
是对方因赶时间而要求其转交他女婿的。该人与张和其女婿均有业务上的关系
,因此,不能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是受贿性质。
请求判决宣告张某某无罪。
结果:
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案件事实不能认定为由,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撤消
案件的决定。
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集团与某某实业总公司签订"设备供应合同"一份,由某集团向某某实业总公
司供应设备一套。某集团依约履行了供货的义务,某某实业总公司也使用了该
套设备。事后,某某实业总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并根据
合同的仲裁条款向当地仲裁委提起仲裁。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设备供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同时约定了两个仲裁
委仲裁,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无效约定。某某实业总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无权仲
裁该案。
故确认本案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性质,代理某集团以某某实业总公司无理拖
欠货款为由,向该合同履行地的某集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某某实业总公司接此应诉通知书后,提出了管辖异议。并认为该合同为“购销
合同
”性质,遂向交货地的某某实业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发生管辖争议,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律师的意见,认为"设备供应合同"的名称不能确
定合同的性质,该案实际应为"加工承揽合同"性质,其合同的履行地就是承揽
一方所在地,依法指令由某集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果:
依法判决某集团胜诉。
名誉侵权案
案情简介:
某某电视台在为有线电视网络稽查作现场报道的过程中,拍摄并报道了该队强
行拆除邢某私接有线电视传输线路的过程。
邢某以该电视台报道的节目中,有其光膀子穿短裤的镜头,侵犯了他的名誉,
遂以该电视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意见:
某某电视台的拍摄报道系典型的新闻监督,是合法行为。
拍摄电视新闻就是要拍摄当时的真实画面,邢某在有线电视网络稽查的过程中
,光膀子穿短裤进行阻挠理应记录该真实的画面。
拍摄之初,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已向邢某亮明了身份并说明了来意,拍摄时开亮
了聚光灯,邢完全明白将被拍摄其中,但其仍只着短裤光膀子,其在电视中的
形象完全是其自己造成的。
某某电视台不构成对邢某名誉权的侵犯。请求法院驳回邢某的起诉。 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邢某的起诉。
互联网主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某数码科技开发公司系某知名门户网站的注册所有人和运营商,一段时间以来发现深圳某同类网站在其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十几个方面的无数处部位均为抄袭和剽窃而成,遂委托律师办理该案。
律师办案:
首先,委托公证部门,运用该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对该侵权网站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的公证。并获取了其它证明北京公司享有网页著作权和深圳公司侵权的全部相关证据。
其次,对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寄发《律师函》,限期对侵权网站内容采取“移除”措施。并出示权属及侵权证明。
其三,正式全权代理北京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结果:
达到了维权目的。
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生产的"灵之"牌小儿冲剂,是一种中成药。其"灵之"牌是经国家商标
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某生物科技公司同样生产小儿灵之冲剂,并投放市场。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经审查认为:某某公司的"灵之"牌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某生物
科技公司认为小儿灵之(同灵芝)冲剂是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完全错误的。其以
小儿灵之冲剂作为其产品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遂代理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制止被告
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人将侵犯原告人的商标权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付给
原告人。
结果:
全部胜诉。
欠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深圳某某电子科技公司与深圳某工贸公司是长期业务单位。双方在对账中确认
, 某工贸公司欠某某电子科技公司货款人民币 680 余万元。后某工贸公司因
经营不善被其开办单位行业协会申请撤消。
某某电子科技公司闻讯后,即派人要求其开办单位行业协会还款。该行业协会
原负责人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遂与某某电子科技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事后,该行业协会的新负责人认为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不
是行业协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拒绝还款。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经审查认为:该还款协议并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欠账是客观事实,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并未丧失对某工贸公司所欠 380余万
元的实体权力。
还款协议是基于原债务(实体权力)达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
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债务人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清偿义务。
遂代理某某电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
判决行业协会向深圳某某电子科技公司清偿债务人民币 680 余万元。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刘某,女, 32 岁,二年前与其前夫宋某某离婚。宋某某原在某房地产开发公
司占有 20% 股权,离婚前宋已秘密将该股权转卖他人,获价款人民币600 余
万元,离婚时宋某某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两年后刘某始知这一情况,委托律
师解决。
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经审查认为: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某 房地产开发公司 20%
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宋某某在双方离婚前隐瞒股权事实,并擅自将共同股权转卖他人,其行为侵占
了刘某合法的财产所有权。
刘某在离婚后,发现了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理由合法、充分。
考虑该股权已转卖第三人,而第三人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可对出卖的价款予
以分割。
遂代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
判决宋某某支付出卖股权款的一半计人民币 300 万元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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