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重大离婚案”专页
现代生活方式决定了人们的婚姻始终处于一种不太确定的状态,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婚姻能常葆青春魅力,因此,离婚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必然的。然而,作为围城中的当事人,怎样在离婚的“对弈”中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则是每个主动或被动作出离婚诀择的人所希望和追求的。 唐新杰律师执业二十年以来,已成功办理各类案件过千件,其中有大量各种类型的重大、疑难离婚案件。唐新杰律师有多年公安工作的经验,在离婚案难点 —— “搜集证据” 方面有丰富的经验,特别适合办理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
唐新杰律师办理离婚案的业务范围
1 、代理离婚案件的调解及谈判;  2 、代理国内离婚、涉外离婚诉讼案件; 3 、代理离婚诉讼的调查取证、夫妻共有财产的调查取证; 4 、代理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案件; 5 、代理离婚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离婚纠纷案件应准备的材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唐新杰律师办理婚姻案专业要点问答
问:离婚的结果,是否会对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不利?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制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在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又没有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这是法律赋予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的,并非谁先提出离婚,就满足其离婚请求,而迫使其在财产上让步。对先提出离婚一方不利的说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先提出离婚只是启动了离婚的法律程序。 问: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答:主张离婚的一方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行了,但应注意二个方面:其一、应先就离婚想法和对方沟通,给对方一定的思考时间,但注意不要与对方采取过激或暴力行为。其二、对于附加经济或孩子条件的离婚,如果条件在承受范围内,可考虑做出让步。对于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则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问:一方不履行生效的离婚协议怎么办?
答:协议离婚最大的不足,就是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但没有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离婚协议要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必须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的确认,来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答:法院将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从而决定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感情破裂包括以下情形:(1)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感情的。(7)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问:女方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可以离婚吗?答: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起诉讼的,不在此限。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予限制,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出离婚,那么判决其离婚对女性和婴儿反而会更好。二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确有必要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如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 问:一方有精神病可以离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具体情况如下:(1)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2)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均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双方协议离婚。但作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及经济扶助上,应给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经济帮助。 问:离婚时,如何认定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
答: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性质,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所有。(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自己的衣服、首饰、鞋帽等。(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对于一方在婚前投资,婚后产生收益的情形,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债权、股票、基金及房产等,其产生的收益及风险均属于个人。(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未写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约定财产:关于财产的约定,就是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约定,既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又可以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个人财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问:夫妻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比例是否等于财产约定? 答: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数额是用于工商登记,它不适用于日后的财产分割。所以,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等于夫妻对财产的书面约定。 问: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离婚时有遗漏财产怎么办?
答:首先要取得遗漏未分割财产的相关证据,然后与对方协商二次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发现一方有故意隐瞒、转移、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分割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有权要求转移、隐藏、毁损、变卖方少分或不分。 问:离婚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可能造成的危害?
答:离婚协议约定不明确最常见的是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可能掩盖了更多对方不知情的财产,一旦签署生效,即使起诉到法院,若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在签署协议时对该财产的存在并不知情,法院将不予支持。 问: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与具体分割方式是怎样的?
答:(一)房屋的分割: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在婚前即取得的。该类房屋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全款已付,房屋所有权证在婚后取得的。该房屋仍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婚前取得的,该房屋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房屋应判归婚前一方所有,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房屋增值或贬值均由婚前一方所有或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为婚后取得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还贷部分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产生的增值额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在房屋分割时,按照双方各自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4.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购买的房屋。该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1)不论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一方名字,还是双方名字,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照现行市场价格确定,不按照最初购买房屋价值计算分割的数额。(3)如果房屋涉及贷款的,应当先将贷款部分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5.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6.房产证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字房屋的分割。(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另行起诉析产,然后再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产权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7.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继续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房屋分割的实际处理方式。夫妻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车辆的分割: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双方均主张车辆所有权,并同意竞价的,价格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按车辆价款的一半支付给对方。(2)一方主张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对车辆价格达成一致的,取得车辆一方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双方对车辆价值达不成一致的,由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按评估机构的鉴定结论,判令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车辆的所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拍卖方式,按照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4)夫妻婚后出资购买车辆,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在离婚诉讼中,对该车辆不予处理。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纠纷,待车辆所有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进行分割。 (三)存款的分割:存款的分割一般采取平均分割的方式,双方各一半,并适当照顾女方权益。 (四)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审判实践中,法院根据股票、基金、债券的现行市值进行分配,一般谁名下的股票、基金、债券判归谁所有,由取得一方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双方都争股票、基金、债券,不同意按市值分割或无法确定股份价值的,法院则根据股票、基金、债券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  (五)公司股权的分割:(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六)保险和养老保险金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养老保险数额,然后在夫妻之间进行平均分割。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平均分割所交的保险费。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平均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七)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分割: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实践中分割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割,法院根据案情也有可能对接受继承或赠与的一方适当予以多分。 (八)知识产权收益的分割:知识产权的财产收益主要包括:(1)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稿费等收益,将该收益在离婚时依法平均分割。(2)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离婚时,双方可就明确的收益进行分割。若经济利益数额尚不明确,法院可先不处理.待知识产权收益明确或一方获得时再另行起诉。(3)婚前一方产生的智力成果,婚后才取得经济利益的。该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一方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其知识产权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对该类知识产权如果能评估其价值,可以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经济收益;若评估亦无法确定的,离婚时,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待另一方获取知识产权收益时再予分割。 (九)夫妻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十)夫妻一方投资的独资企业的分割:(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问:夫妻单方处分家庭财产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依照《婚姻法》及《民法通鹦》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据此规定,夫妻单方无权擅自处分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但如果其购买财产者是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则可以拒绝归还的要求。如果购买者知道无处分权的事实,或没有支付合理的价格,则其买卖行为就应当无效,应当所购物品返还。 问:离婚中如何作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与子或母与子之间的亲生关系进行判断,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有:①血型检验。②DNA多态性检验。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亲子鉴定是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应该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子女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司法实践中,如果被提出亲子鉴定的一方坚决不予配合,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申请所主张的内容成立。 问:离婚时,经过亲子鉴定确为非亲生子女,法院将如何判决?
答:①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②女方向男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③女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按孩子出生时起至起诉时止每年统计局统计的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数据计算历年的赔偿额,累计计算。 问:离婚后,可以变更小孩的抚养费数额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37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二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问: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答: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  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如果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方面:(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等所负债务。(7)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8)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担保所负的债务。(9)分居期间债务除约定下列情形外是个人债务:①夫妻履行互相扶养的义务,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②父或母抚养子女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③因其他法定义务所产生的债务。(10)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清偿。离婚时,任何一方不得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离婚时,法院怎样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答:1.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2.哺乳期子女归女方的原则。《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在哺乳期内,2周岁以下的子女,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除特殊情况外,应随女方生活。3.征求10周岁以上子女意见原则。4.两周岁之内归男方抚养的特殊情况,包括: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女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女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5.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在这里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差距不大,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大。(8)10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跟随母亲生活的。6.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男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女方有其他子女的;同样这里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5)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男方照顾孙子女的。(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7)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8)10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跟随父亲生活的。 问:离婚时,怎样确定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和期限?
答: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孩子抚养费是根据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收入总额计算确定的。收入总额包括工资、资金、津贴、效益提成等。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2)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养费给付期限的具体规定为:(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问:什么是无效婚姻,怎样确认婚姻无效?
答:《婚姻法》第lO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确认婚姻无效可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进行,行政程序是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到婚姻登记部门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司法程序是指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问: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答: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领取了结婚证书,因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问:什么是同居关系,法律后果如何?
答:同居关系就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两种情况:(1)和无配偶者同居。(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构成重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包二奶)。如果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只能进行协商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同居财产归属:1、双方在同居前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对于必须登记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置。则该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所有人一方的财产。4、遗产问题。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因其不具有配偶身份,故不享有配偶继承权。但如符合我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属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作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同居关系的子女抚养:1、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2、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3、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数额及方式参照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问:丈夫向 “二奶”赠房妻子有权收回吗? 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上述规定,丈夫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二奶”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的同意或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丈夫将房子赠给“二奶”,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妻子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赠与无效,将房屋收回。 问: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何区别?
答:1、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①有配偶;②不以夫妻名义;③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但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者是否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二者的重要区别。 问: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离婚时由过错方承担无过错一方由此所受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这种过错的赔偿请求权,不仅适用于离婚诉讼,也适用于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没有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且无过错方具有过错方的有利证据,可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则不予支持。赔偿的数额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问:依法应由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
答:根据《婚姻法》第29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而且必须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的离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一方配偶。 问:第三者是否承担离婚赔偿责任?
答:《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1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目前还没有让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问:无过错怎样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答:1.尽量收集文字证据:(1)发现另一方有外遇行为时,可想法要求过错方写下“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在法律上成立过错方的自认,证明力强。并切记将这些证据保存在不被另一方发现的地方。(2)另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被警方发现,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3)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2、努力采集视听证据:(1)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如过错方认可了有外遇行为等。(2)跟踪采集证据,如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音、录像和照片等。3.留下现场证据:如预计会带第三者来家里的,可在家里安装摄像器材录像。4、对易消失的证据进行保全、固定。对与第三者交流的手机、固定电话的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等,尽可能委托公证机关对此类证据进行公证。必要时,也可委托两名律师进行见证。5.特别注意对录音、录像资料原始载体的保存:一定要保存原始载体,即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因为如果在诉讼阶段,提供不出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予采信。那种将录音、录像资料拷贝到电脑里,刻录成光盘后将原始资料删除的做法,是错误的。 问:我国法律对现役军人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婚姻法》第33条规定中提到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就是指非军人一方。《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军人的重大过错包括:(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问:军人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规定: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什么是涉外婚姻?怎样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涉外婚姻”就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有: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原则:第一,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二,在国内结婚定居在国外,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国内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三,在国外结婚定居在国外,离婚诉讼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第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问: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应提供哪些文件?
答:一方当事人如不能从国外回到国内亲自办理的离婚案件,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出庭。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也可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直接公证。离婚意见书内容应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意见,以及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的处理意见。 问:涉外离婚诉讼案件需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答:原告需要提交的资料:(1)身份证;(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起诉书;(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若原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5、6项资料,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被告应诉需要准备的材料:(1)身份证明;(2)结婚证;(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在华居留证明;(5)民事答辩状;(6)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理的);(7)离婚的书面意见;(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如果您作为被告不能参加庭审的,上述4、6、7项资料,需要经过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上材料为外文的,须附有准确无误的中文译文。 问: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答: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则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其中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请人不在国内,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