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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唐新杰律师主攻业务之一 ——“刑事辩护”专页

   只要我決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贏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來,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美国当代最伟大的刑事辩护律师“艾倫·德肖微茨”名言

唐新杰担任刑事辩护律师的优势

1、有多年公安机关一线办案的工作经历。
   唐新杰律师曾在公安机关的一线办案岗位上工作多年,数次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要案专案组办案,谙熟侦查、取证、定性的方法、程序以及容易出现砒漏、不足的方面和阶段。这段工作经历为日后唐新杰律师进行有效的刑事辩护提供了胜人一筹的优势。

2、有深厚的法律和经济双学科教育的理论功底。
   唐新杰律师具有法律和经济双重专业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是为数不多懂得法律和经济的复合型律师,特别适合担任涉嫌经济、金融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3、成功执业二十年,刑辩实践经验丰富,与相关各界关系良好。
   唐新杰律师于 1988年参加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共办理过数百起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有相当部分取得良好的效果:有推翻指控被宣告无罪的,有死刑改死缓的,有重罪重判改轻罪的,有指控被撤销的等等。唐新杰律师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准确定位并挖掘出对判决结果有影响的事实,这是他办理刑事案件最突出的特点。同时,由于唐新杰律师极善沟通与联络,多年来与相关各级、各界保持良好的关系,有丰富的司法、社会人脉资源。

4、独特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的风格和方法。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唐新杰律师善于将有序的法律帮助、有效的媒体监督、有力的领导反映三者有效地结合起来。

5、敢于碰硬,敢辩善辩。
   唐新杰律师常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时,面对法官在裁判时的“犹豫不决”勇于发出辩护的最强音:对于该案这样极少可能的放纵,相对于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言是次要的。退一步说,该案即使因证据不足的原因而不得不放纵了该案的当事人,那也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忽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导致案件的不公正审判,那么其后果要比放纵该案中的罪犯严重得多,因为那将污染国家司法审判的水源。

6、口才良好,精于法庭舌战,擅长法庭辩论。

唐新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攻方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罪、 贪污贿赂罪,以及其它经济、金融方面的犯罪;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3、死刑复核案件。

唐新杰律师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服务

1、在公安或检察机关的侦察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为对承办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备。

3、在法院审判阶段: 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收集证据,出庭案头准备工作,正式为被告人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代其上诉或申诉。

唐新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专业要点问答

问:在适用刑罚上,律师应提请办案机关充分考虑的情节有哪些?
答:1 、法定的从轻、减轻和免刑的情节。
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情节的是指:已满 14 岁不满 18 岁的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儿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既是减轻情节,又是免除情节的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中止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既是从轻、又是减轻或者免除的情节的是指: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预备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犯罪以后自首的。
2 、不属于法定从重的情节。
不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不是累犯;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而以肉刑致人伤残的;被奸淫的幼女已满 14 岁的;不属于轮奸的;非法拘禁他人,不带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3 、酌情从轻的情节。
犯罪动机不恶劣的;犯罪手段不特别残忍的;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不严重的;犯罪侵害的对象特殊的;犯罪人一贯表现好的;认真坦白交待的。

问:律师应提请办案机关考虑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答: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精神障碍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一)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有:1、过失犯罪的;2、具有值得宽宥的犯罪动机或原因的;3、犯罪手段、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5、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6、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的;7、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8、具有其他轻微犯罪情节的。
(二)适用缓刑的“悔罪表现”,是指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的;2、有立功表现的;3、主动退赃的;4、主动采取措施挽救损害的;5、对犯罪造成的损失积极进行赔偿的;6、向被害人真诚赔礼道歉的;7、具有其他悔罪表现的。
(三)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应适用缓刑:1、拒不认罪的;2、故意再犯的;3、故意犯数罪的;4、惯犯;5、教唆犯;6、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7、被劳动教养两次以上的;8、曾因违法犯罪被撤销缓刑的;9、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犯罪分子。

问:在犯罪人罪该处死的前提下,律师应怎样争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答:应从如下因素或角度来争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犯罪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反响并不强烈,“民愤”并非极大。
2、判决时治安形势较好,此类犯罪活动并不突出,阻吓、防范此类犯罪并不是当前治安的核心问题。
3、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
4、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明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虽然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仍有个别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事实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或者同案人间的罪责未查清或不可能查清,应当依照 " 疑罪从轻 " 的审判经验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6、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应对最重要的主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重要的主犯可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7、如果保存犯罪人的生命有可能为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惩治其他犯罪人起到“活证据”的举足轻重作用的,应对该犯罪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8、土地、山林、草场、水源、宅基地等边界邻里纠纷和民族、宗教、宗派斗争导致的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9、凡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非预谋性、突发性杀人、伤害案件,对犯罪人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类矛盾而引起的预谋性杀人、伤害案件,可以对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受害人家属反映不强烈、民愤不大的,也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0、犯罪人已属 70 周岁以上的老人,尽管罪行极其严重,只要受害人家属及社会上反响不是十分强烈,仍可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缓期执行。
11、在家庭型共同犯罪中,家庭成员罪责不分主从,罪行不分上下,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程度的时候,不宜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2、犯罪人倘若属初生儿的母亲,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应酌情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13、对于少数民族、宗教人士、华侨、归侨和侨眷中的犯罪分子,尽量不适用死刑。
14、对犯罪分子是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处死刑缓期执行,也要考虑有利于国际影响。
15、犯罪人罪行极其严重,但犯罪人家属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助工作,或者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犯罪人家属的救助安抚工作得到犯罪人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反映不强烈的,可判处犯罪人死刑缓期执行。

问: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重点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1、上诉、抗诉的理由及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2、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3、辩护人的意见以及原审人民法院采纳的情况;
4、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6、在侦查、起诉及审判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7、原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8、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

问: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所指的“可能有错误”包括哪些情形?
答:1、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问: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答: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论处。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海洛因,则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并罚。运输、贩卖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怎样处罚?
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贩卖假毒品的案件应怎样定性?
答: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贩卖假毒品的事实,可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问: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的明知应怎样认定?
答: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认定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精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问:毒品犯罪案件应怎样定罪?
答:1、行为人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但不实行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2、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3、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是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问:怎样认定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
答:共同犯罪不应以案发后其他共同犯罪人是否到案为条件,应注意:
1、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不能因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归案而不认定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只要认定了从犯,无论主犯是否到案,均应依照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总数量处罚;对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其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对于从犯,应当按其个人直接参与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处罚。  

问: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本罪。根据已查获的证据,不能认定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的,则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罪。

问: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怎样处罚?
答: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怎样处罚?
答:引诱、教唆他人吸毒,是指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等方法,诱使、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欺骗他人吸毒,是指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将所实施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不实行并罚。被引诱、教唆、欺骗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对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如何认定?
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问:行为人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应怎样认定?
答: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问:对伪报价格走私犯罪案件中实际成交价格应怎样认定?
答: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伪报价格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在无法提取真、伪两套合同、发票等单证的情况下,一般均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问:对出售走私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应否从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答: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取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问: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如何认定?
答:具备下列特征的,可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犯罪负刑事责任。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或者虽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部分组织责任,但对本单位走私犯罪行为不起决定作用,只是具体执行、积极参与的该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       

问:间接走私行为怎样处罚?
答:下列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的以走私罪论处: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问: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怎样处罚?
答:是指走私毒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处的其他货物、物品,偷逃税额在5万以上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怎样适用法律?
答: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什么情况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答: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问:走私旧汽车、切割车等货物、物品的行为怎样定罪?
答:走私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等货物,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行为怎样定性?
答:这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与走私分子通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或者在出卖批文后又以提供印章、向海关伪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对卖方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买卖上述涉税单证情节严重尚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在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  

问:怎样认定贪污罪?
答: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对贪污罪怎样处罚?
答: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

问: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彩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问: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应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
答:贪污、挪用公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公款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   

问: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答: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问:怎样认定受贿罪?
答: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
答: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问;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怎样认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问:收受干股怎样认定?
答: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问: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如何认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问: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如何认定?
答: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问: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如何认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但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问: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如何认定
答: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问: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如何认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问: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如何认定
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问:什么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怎样处罚?
答: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对于构成商业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广东省的标准:一类地区 (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 8 个市 ) 以 2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 4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 (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 13 个市 ) 以 1 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 30 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 。

问: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怎样处罚?
答: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问:广东省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数额标准?
答: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将全省分为两类地区,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二类地区为湛江、茂名、惠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
1、职务侵占或者单位人员受贿犯罪,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较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挪用资金罪,一类地区以3万以上不满80万元为“数额较大”,8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为“数额较大”,6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但是,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一类地区以2万以上,二类地区以1万元以上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3、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单位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定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按照当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外的,按照二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问: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
答: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非法设计、制造或者非法提供、贩卖、运输假币胶版行为怎样处罚?
答:非法设计、制造假币胶版,或者非法提供、贩卖、运输假币胶版的行为,应当按照伪造货币罪追究刑事责任。处理时不认定犯罪数额,按犯罪情节决定刑罚。

问:广东省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数额标准?
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较大损失”,100万元以上为“重大损失”。对于违法发放贷款案件和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件,以造成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为“重大损失”,50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损失”。

问:广东省集资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答:行为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下的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问:广东省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答:行为人实施上述几类诈骗行为,数额在1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问:广东省信用证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答: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各该罪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问: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答: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问:单位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答:单位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在50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唐新杰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业务要点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要点
(一)在进行侦查的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四)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五)律师认为在押韵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要点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
(二)律师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应提取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但对复制件、照片或录像应附有证据提供者的证明。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向其宣读。
(三)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其提出控告。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要点
(一)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材料的人员。
(二)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三)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四)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五)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六)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1、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
2、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
3、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
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七)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八)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服从法庭的决定。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的方式。
(九)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十)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6、鉴定的设备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对控诉方宣读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方面进行质证。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十一)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十二)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的来源;
2、书证是否为原件;
3、书证的真伪;
4、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5、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6、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7、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十三)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十四)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2、视昕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十五)辩护律师出示证据时,应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并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来源;
2、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
3、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4、证据的关联性;
对本方出示的证据,控诉方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论,维护本方证据的可信性。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十六)对每项指控事实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十七)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律师的辩护应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进行,抓住要害,重点突出,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所引用的证据、法条一定要清楚准确,核对无误。律师的辩护发言应观点明确,证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避免重复。在补充辩护意见时,应着重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十八)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要点
律师承办二审公诉案件,按承办一审案件同样的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必要时,二审律师可向一审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应被告人的要求,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可提供新的证据。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要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简易程序的辩护要点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相辩论。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
5、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6、其它依法不宜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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